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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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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jj |
| 问题: |
父亲准备结婚了。。女方有一个女儿。。
现在父亲有一幢别墅。。是和我母亲结婚时一起买的。。后来离婚。。每人一半一半。
母亲也再婚了没有住在家里,而我是跟着我父亲。。~~
我想问。。我父亲在婚后。。也就是女方和她的女儿也是有权利继承我父亲的一切财产~包括房子是吗?如果是的话。。我该怎么办?
如果可以的话。。是不是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让父亲立个婚前个人财产。这样可以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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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9 16:3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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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不能解决。你父亲与你继母是否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除外。登记结婚话你与继母有同等继承权,继母女儿是否享有因情况而定。解决方法:你父亲立遗嘱就可。《企业顾问网》 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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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船务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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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某外运公司林总 |
| 问题: |
如何办理船务中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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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9 15:5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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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到拟设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设立所需文件如下: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及非在职证明;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 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2)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和照片; (3)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企业顾问网> 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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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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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xia lin |
| 问题: |
什么是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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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9 15: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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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发生船舶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该怎么办?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什么情况下,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由谁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企业顾问网> 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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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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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xiyi |
| 问题: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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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15: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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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企业顾问网》 郑发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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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包括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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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lili |
| 问题: |
公司包括哪些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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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5 15:4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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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顾问网>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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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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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郑总 |
| 问题: |
我司1998年设立,大大小小股东有25位。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一些股东想把股权转让给他人,其他股东无意受让。如想转让给第三人,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那要如何解决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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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10:3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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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那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就负有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义务,从而阻止股权对外转让;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履行购买义务,那么视为上述股东同意转让,出让方可以对第三人转让股权。同时《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法律给予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得股权,从而优先维护老股东在公司的既有利益和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保障公司的人合性。(《中国企业顾问网》郑发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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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不记入子公司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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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蒋总 |
| 问题: |
我司属于建筑装修公司性质的,下属子公司主要出售建材。因此,我司将业务交由子公司来做,该子公司利润能否记入我公司(母公司)合法吗?子公司股东是否享有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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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10:3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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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不合法。法律上,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因此,虽贵司将业务交由子公司来做,但利润属于子公司。(《中国企业顾问网》 张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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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多个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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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李厂长 |
| 问题: |
我厂由于一股东想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有优先权,如果其他股东都要求购买并产生纠纷,作为厂长如何处理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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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10:3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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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股东无论对内或者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购买权。在多个股东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果公司能够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从其决议;没有股东会决议的,可按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配售。 (《中国企业顾问网》卢锋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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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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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何部长 |
| 问题: |
由于我司属于房产代理公司,因此,员工流动量大。有的是不辞而别、有的是不符合该职位被我司辞退、还有一些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也有是合同到期终止。想问一下:是否我司都要给这些员工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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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10:2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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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其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其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这种约定终止条件既可以是原则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具体列举式的,比如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解散等有一方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况发生。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中国企业顾问网》郑发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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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随意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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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张总 |
| 问题: |
我想和朋友共同投资注册一个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能否随意退股呢?如不能那需要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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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10:1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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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对股东退股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按照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和股份公司一样,可以转让,但不能退股。新公司法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即退股。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东退股的三种情形:(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上述三种情况有可能加大股东投资风险,直接动摇股东的投资预期,因此,反对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倘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第143条授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中国企业顾问网》郑发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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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大修设备,税务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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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李厂长 |
| 问题: |
我厂与2001年购入两台大型设备,每台价值15万元。最近,我厂对其中一台设备进行了大修,之处修理费3.2万元,而另一台状态教好,只对其进行了简单修理,支出费用1056元.对于这两项支出,我厂均一次性计入成本.然而,今年税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认为我厂在税前扣除两次修理支出的做法不正确,3.2万元的修理支出不能在税前全不扣除,应该进行税前调整.请问,为什么同样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税务处理却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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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10: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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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指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指出,如有关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试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能否在税前直接扣除,首先应该确定这些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你们厂对其中一台设备的修理费用支出已超过原值的20%(3.2/15=21.3%),应该试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再有,该设备与2001年购进尚未提足折旧,因此该设备的修理费用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按年提取折旧计入成本,不能在税前一次计入成本。而1054元的修理费用支出因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指出标准可以直接扣除。 ● 占文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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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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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郑总 |
| 问题: |
我想与几个朋友组建一个工艺品公司,由于该公司专门从事出口贸易,我们想申请使用“中国”字样,那要具备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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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10: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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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中国企业顾问网》郑发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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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擅自离职的职工各项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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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王主任 |
| 问题: |
我厂有一名职工长期无故不来上班,厂方也书面通知此人及时回来上班,但该职工置之不理。现在我厂资不抵债且申请破产,该职工回来请求清算组织给付各项待遇。我们有权拒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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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8 10: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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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长期擅自离职职工如果能举出证据表明其未与该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清算组织应将其按破产企业职工对待,支付相应待遇。否则,清算组织只能按破产企业移交时提供的在职职工名单去处理相关事宜。(《中国企业顾问网》郑发江律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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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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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佚名 |
| 问题: |
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何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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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5 15:5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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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br><br>(来源:www.gongsi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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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是否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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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佚名 |
| 问题: |
我是一名银行职员,1997年单位派我到下属一家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后因国家政策调整,根据上级银行指示,该公司停办并被撤销,该公司的善后工作由我负责领导,我从未因我本人的原因给单位或给公司造成过经济损失,上级行也对该公司的财务进行过清查,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犯罪嫌疑,但我所属单位以原公司欠有债务为由,长期扣押我前年度的工资不发,同时按政策应调工资也未予增补到位。请问,单位这样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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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5 15:4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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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63条规定:"董事、监视、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您原来所任职的有限公司对外的债务是在该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产生的,该债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不应由您个人来承担。根据上述第63条规定,只要您在公司任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您也不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r>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根据您来信中陈述的情况,即您在工作中从未因您本人的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属实,则您所在单位依据上述劳动法第50条规定,就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您的工资,如果有关政策规定您应享有增补工资,您也应当享有。您所在单位目前长期拖欠您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br>(来源:www.gongsi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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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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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佚名 |
| 问题: |
合同可以转让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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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5 15:4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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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可以依法转让。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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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擅自离职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又要求清算组织给付各项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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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佚名 |
| 问题: |
对长期擅自离职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又要求清算组织给付各项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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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5 15: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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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长期擅自离职职工如果能举出证据表明其未与该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清算组织应将其按破产企业职工对待,支付相应待遇。否则,清算组织只能按破产企业移交时提供的在职职工名单去处理相关事宜。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年8月17日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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